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毕业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成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60分;
(四)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并通过成人学士学位论文评审;
(六)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通过外语水平测试,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外语水平测试: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四级成绩合格;
3.参加生源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加入的英语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60分(仅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7.外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等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第二外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在规定时间提交至学校指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至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请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本实施细则中未提及事项及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