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校201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本科毕业生。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不含2.0)。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2.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专业前15%;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3.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考试八级)。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按规定准予毕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
(二)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英语专业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国语。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三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明确,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考试组织工作,以教务处为主,成教部门协助,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
第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来华留学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
(二)初步掌握汉语。能听懂用汉语讲授的课程、阅读专业汉语资料、用汉语进行简单写作。
第十一条 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学位字〔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