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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 年版)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特色鲜明的开放高等教育形式,以国家考试为核心,引 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面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高等教育机会,辐射高等教育资源服 务,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专业在 人才培养水平和课程设置在总体上应与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应层次专业要求保持实 质等效,同时,结合新时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充 分考虑自学考试生源对象的特点,突出强化学习的实用型、多样化、个性化和可发展 教育,满足学习者终身学习需求。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新时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旨在培养适应本行业发展需要,熟悉本专业基础 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职业道 德,具有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工作岗位需要的通用知识基础,能在本行 业一线从事生产建设、技术操作、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素质劳动者。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分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和课 程设置在总体上应与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四、毕业标准

(一)专科专业。本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合格课程不低于 14 学分,专业核 心课合格课程不低于 35 学分,合格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70 学分,合格课程门数不少于 15 门,完成专业计划规定的毕业环节要求。

(二) 本科专业。本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合格课程不低于 14 学分,专业核 心课合格课程不低于 35 学分,合格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70 学分,合格课程门数不少于 13 门,完成专业计划规定的毕业环节要求。

(三) 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 署,国家承认学历。

(四) 学位证书。本科层次专业毕业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 (鄂学位[2012]6 号) 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具 体要求由主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五、报考条件


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考我省自 学考试专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如护理(专科) 

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生,须为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参加社 会助学的考生可以是已取得专科及以上普通高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且须在办理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证书之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部分专业对报考条件有特 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护理学(本科) 、社区护理学(本科) 。

报考我省自学考试艺术类本科层次专业,前置学历须为文化艺术大类的艺术设计 类专业。


六、课程体系与学分


我省自学考试各专业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毕业考核等。其中 公共基础课学分设置不低于 14 学分,专业核心课学分设置不低于 35 学分,总学分不 低于 70 学分。毕业考核根据各专业实际需要设置。

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均为必考课程; 本科专业公共基础课中,2 门公共政治课为 必考课程,标记为学位课的课程为必考课程。

选考课分为指定选考和同层次选考两种,其中指定选考即要求考生只能选择本专 业的指定的选考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标准要求,方能申请按该专业毕业。

同层次选考是指考生既可以选择本专业计划中的推荐选考课考试,也可以从同层 次选考课程库中,或我省现行开考的同层次其他专业计划中, 自主选择与本专业课程 名称及代码不相同的统考理论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标准要求, 申请按该专业毕业。

部分实行同层次选考的专业,其设置的推荐选考课学分不足的,考生可从同层次 选考课程库中,或我省现行开考的同层次其他专业计划中, 自主选择与本专业课程名 称及代码不相同的统考理论课程考试。

若考生同层次选考报考了含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应同时完成该门课程的实践性 环节考核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理论课程学分和实践性环节学分。

各专业课程设置及具体学分详见专业考试计划。


七、技能考核及实践性环节考核

凡理论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两部分相结合的课程视为一门课程,考生必须取得两 个部分的合格成绩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开办含有技能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专业的主考学校,须按照考核大纲的要 求,具备相应技能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教学设施、实验实训条件、考核环境、师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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