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主体责任,经研究现将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试组织方式
自2023年起,我省不再统一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由各高校自行确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考试考核可采取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或组织学生参加由学校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的方式进行。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已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继续有效。
二、切实保证考试质量
(一)坚持质量标准。各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各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二)严格考试组织。自行组织外语考试的高校,要参照普通本科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制定相应的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和公信力,严禁交由办学点或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织外语考试有困难的高校,可组织学生参加由学校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并明确成绩认定办法。
(三)制定考试方案。各高校要及时修订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制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扫描件报省学位办备案(邮箱:hbsxwb@163com。各高校修订后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和外语水平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要及时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招生简章中公布,同时在学校相应网站公布及时告知每位学生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外语考试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由高校自行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按照“谁授学位,谁负责”的原则学位授予高校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省学位办将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质量监督机制,对考试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混乱的,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高校将暂停或撤销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确保考试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对于因疫情原因延迟到2022年11月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考试的2022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2021年12月自考毕业生),成绩合格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应接受学生学位申请,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学位授予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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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天
距离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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