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湖师发〔2023〕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 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试行)》,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 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下,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 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含函授、业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 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凡符合本细则 中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 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 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全 部合格,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 分;其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 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0 分,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每 科课程成绩≥70 分。
2.外语成绩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组 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 及以上成绩合格; 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 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 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 合格可不用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直接认 定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 间。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三)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 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四) 自考本科毕业至申请学位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者;
(五)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 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向学生、社会和校外教 学点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 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应 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 学生须通过教学点)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 料。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条 件进行审查, 并将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决定是否 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学位评审会议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并向学生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上报省学位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进行 2 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 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逾 期不予受理。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 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 并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 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 人。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可以撤销其学士学 位。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 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解释。